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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71人的公告

来源:今日招聘 | 发布时间:2024-06-16 21:50:21 |  访问:111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助推县域托底跨越发展。根据《甘孜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单位申报需求,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并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公开招聘新龙县第一批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我县计划招聘第一批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71名(具体岗位信息详见附件1和2)。

二、招聘原则

本次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坚持“公开公平、自主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新龙县籍适龄劳动力公开招聘。

1.招聘数量。本次招聘数量严格按照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的各相关单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数量开展招聘,包括:招聘名额、职位名称、职位资格条件等。

2.招聘程序。新龙县户籍人员中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到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报名,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通过系统比对和认定,凡是符合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条件人员,经同意报名后,推荐给各用人单位,由各用人单位择选聘用和确定,经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公示无异议后,拟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等。

三、招聘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予以招聘:

1.经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成员。

具体包含以下类型:

一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不超过52岁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不超过57岁人员);

二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是持有《残疾人证》且能胜任、能正常履职的人员;

四是已认定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是城乡低收入或残疾人家庭中未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

六是省委涉藏地区“9+3”免费职业教育计划招录,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2.具备应聘岗位工作性质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3.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招聘:

1.求职材料存在造假行为的;

2.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在有效期限内的;

3.已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要求

1.居民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证或其他符合聘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必须真实、准确、有效,符合选报岗位报名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名资格。

(二)报名时间、地点

符合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6月21日(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及报名所需材料到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进行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报名地点:吴西新城住建局小区社保大厅五楼

联系电话:0836-8122132

五、招聘方式

本次选聘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双向选择。

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

经用人单位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由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本次未聘用且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在下批次公益性岗位安置中,可予以优先安置。

七、岗位待遇

1.聘用时限和要求。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年限不超过3年,3年期满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续聘。

2.聘用岗位的补贴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统一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目前为1970元/月、人(今后适时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最新发布的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

3.聘用岗位的社保补贴。由各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等。

4.聘用单位的补贴和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各用人单位需要先行垫付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按月支付),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按季度给予补贴。

一是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各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和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二是用人单位垫付一个季度的工资及社保补贴后,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按季向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申报上一季度垫付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保补贴,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全额予以补贴。

八、岗位管理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承担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向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如实报送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劳动合同,应在解除、终止之日起1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新龙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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